《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技术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机电工程设施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及法律规定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依据国家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下列管线系统要进行抗震设计: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DN65及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平方米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米的风管系统
内径大于等于25毫米的燃气管道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内径大于等于60毫米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按时间顺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版开始正式将建筑机电设备涵盖进入抗震设计范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在2001版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体现在:
1.0.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7.1条: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于2014年10月9日发布,于2015.8.1起正式颁布实施,并做了如下强制规定: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于2015年3月4日发布,将于2015.9.1起正式颁布实施,其对建筑机电抗震支撑的技术规格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将于2015.10.1起正式颁布实施,规范对建筑机电设备抗震设计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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